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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乡***村****号。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9年1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9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初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环屏路附近,分别为卖淫女郑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卖淫时提供房间、望风保护等,容留郑某某、陈某某在其租住的环屏路一带的出租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19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郑某某等证言;3.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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