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澄迈县人,家住海南省澄迈省**镇**村**队,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小区**栋101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一名外号为“村某某”的男子购买人民币1000元的0.5克毒品冰毒,在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店**号房内,容留梁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10月7日,李某某购得毒品后,在海南省澄迈县**镇**宾馆一房间内容留黄某某吸食由李某某带来的毒品。2019年10月12日22时许,李某某向一名外号为“吃某某”的男子购买人民币1000元的0.5克毒品冰毒,在海南省澄迈县**镇**宾馆**房间内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李某某供述与黄某某证言相互吻合,证实李某某两次容留黄某某在其付费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但李某某关于其是否容留梁某某吸食毒品曾作出相互矛盾的供述,其曾供述容留梁某某在其付费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后又翻供是梁某某开房容留其吸食毒品。酒店开房记录显示2018年12月9日梁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并付款,与李某某翻供后辩解吻合。证人梁某某否认曾受李某某容留吸食毒品,亦否认曾和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综上,认定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从李某某处扣押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退还李某某。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陈彦琳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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