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未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0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案发时系私立无锡**学校高三学生),户籍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系私立无锡**学校高三学生)于2019年4月22日晚,在无锡市梁溪区**街**号**国际公寓**号其租住的公寓内,容留其友魏某某、钱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吸食毒品大麻叶。
案发后,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河埒口派出所电话通知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1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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