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市**租车**。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十堰市张湾区**路**里**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巷**号。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乘车投币找零问题与鄂C****7当班公交**朱某某发生纠纷,朱某某向郧阳区天鸿汽车有限公司反映后,公司经理闫某某、徐某某先后到现场调解未果,朱某某随后拨打110求助。2018年11月14日18时许,郧阳区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接110指令后,由民警詹某某与辅警朱某某前往郧阳区城东客运站停车场出警,出警过程中,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现场执法行为,并且阻碍公交公司进出车辆的正常运行,民警多次劝导无效后,强制传唤其至派出所时,李某某踢到民警詹某某裆部,造成民警詹某某会阴部软组织损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第十一届第五十三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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