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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村**区**号,住饶某某**小区东区**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2时许,饶某某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接到李某乙(已故)报警称:其丈夫李某甲因家庭矛盾将其关在门外,不让回家。接警后,城镇派出所民警前往饶某某**东区**号楼**单元**室李某甲家处置。民警到达后,表明身份,并敲开李某甲家门。李某甲得知民警来意后,拒绝接受调解并欲将房门关上,出警民警用手扒住门扇进行阻止。李某甲为将房门关上时,碰到民警右眼致该民警右眼结膜充血。

本院认为,李某甲没有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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