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63********,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7时许,大河苗族乡民警谢某某带领辅警成某某、陆某某在长征路开展设卡盘查并开展交通违法劝导和纠正执法工作。李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经过派出所设置的盘点时,因紧张及驾驶不当,同时可能也害怕无证驾车被处罚而冲撞盘查点,辅警陆某某伸手抓其摩托车龙头时,摩托车倒地,造成陆某某腿部、手部多处不同程度受伤。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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