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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鼓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031968********汉族,中专文化,徐州**收费站职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敏、刘春雷,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因噪音问题,闯入徐州市第三中学校区内,并与该校保安发生争执,黄楼派出所民警江某某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警情,在传唤并带离李某某过程中,李某某强行挣脱控制,用手击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江某某面部,致使民警江某某右眼面部及面部受伤。经鉴定,江某某右眼部及面部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已对被害人进行道歉、赔偿,取得了被害民警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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