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0********,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组村民到仙人街开发项目施工工地阻工,被龙井乡政府工作人员劝离现场后,到吴某某(已判决)家院坝里开会。吴某某提出采取跪地发誓、签订生死签的方式表示对抗到底的决心,并要求村民在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来抓人时大家要一起阻拦,不准抓人,并表示如果不愿参加的以后获得的利益不能参加分配。迫使村民自愿或者不自愿的跪地发誓、签订生死签表决心。

2019年3月21日,石阡县公安局办理好吴某某吴某甲汪某某吴某乙、汪某甲五人的传唤手续,由治安大队长雷某某、民警李某甲与龙井乡派出所所长蔡某某、教导员李某乙、副所长黄某某、民警余某某等一行8人到***组调查温泉公司财物被毁损一案。14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吴某某家门口遇见吴某甲,遂将其拦下准备向其出示传唤证将其传唤至龙井派出所接受调查。吴某甲不服从指令,准备离开现场。公安民警遂将其控制并在带上警车的过程中,其高喊:警察抓人了,***的出来得了。在吴某某、汪某丙(已判决)的操纵下,被不起诉李某某等数十村民对警车实施围堵,部分村民殴打民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民警李某甲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扯下后扔进水塘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