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临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5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省道301临湘市长春至**路段,驾驶自己的湘******号小车,通过蛇形驾驶、刻意减速等方式,妨害临湘市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执法,导致执法车辆撞到路边石墩,车上执法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院审查认为李某某是否故意强行插入执法车和货车中间,导致执法车辆发生事故的证据相互矛盾,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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