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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2********,汉族,桃江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限从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0时许,交警邓某某等人在桃江县大栗港镇桃江六中门口进行疏导交通和交通违法整治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湘H*****小型汽车违法停放在道路上,交警邓某某上前纠违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在车内,遂对该车进行了警务查询,查询到该湘H****车逾期还未进行年检,遂对赶到现场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本次违法停车的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对逾期未年检的行为给予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愿意接受处罚,还从正在开具法律文书的交警邓某某手中将法律文书抢走,交警邓某某遂打电话报警。桃江县公安局大栗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口叼香烟,民警多次要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丢掉香烟,配合民警去接受调查,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丢掉香烟,交警邓某某遂上前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口中的香烟拿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随手朝交警邓某某头部打了一拳,致使交警邓某某受伤。经鉴定,邓某某的伤势尚未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被民警现场抓获归案,并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由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日取得了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了邓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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