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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农民,住**镇**村**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14时许,醉酒后去磐石市**镇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老公丢了。报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辱骂警察,在派出所内吵闹,并用脚踹民警徐某某。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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