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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3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4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新桥村朝阳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2时许,龚某某(已判决)在合肥市瑶海区**花园**栋**室,因琐事与其妻刘乃琴发生家庭纠纷,后刘乃琴报警,龙岗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裴某某带领辅警应某某、孙某某到现场进行处置,在将双方当事人带至龙岗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时,遭到龚某某暴力反抗。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王某某等人在现场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并对到场支援的民警张某某、辅警李某乙、刘某某、陈某某进行围堵,撕扯,导致民警张某某左手手指及左耳多处被抓伤流血;辅警李某乙左手手腕处被抓伤、眼镜和执法记录仪被打坏、警服被撕烂;辅警刘某某右腿膝盖处擦伤。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已满七十五周岁、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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