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不诉〔2018〕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于2018年7月27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11时30分许,陶官派出所接110转警:鞍山市铁西区众山小物业公司的拦车杆被人损坏。接警后,陶官派出所民警陈某某、金某某及辅警三名,前往众山小小区出警。经了解,拦车杆系被众山小小区业主李某乙故意损坏。在民警找到李某乙后,令其配合民警,回到派出所内接受调查。在将李某乙带上警车时,李某乙拒不配合,民警陈某某、金某某依法将其控制。在控制过程中,李某乙妻子李某甲对民警陈某某、金某某进行撕扯、辱骂并殴打,陈某某与其他警员在警告无效后一同徒手将李某甲控制,随后李某乙起身将民警陈某某打倒在地,致陶官派出所民警陈某某、金某某及一名辅警受伤。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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