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镇巴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镇巴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下午5时许,杨某某交警中队执勤民警龚某某、邢某某在红石梁隧道口执行道路预警车辆拦截任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自有无牌照蓝色劲隆牌摩托车,搭载一人,在驶出杨某某镇红石梁隧道后,发现前方有交警执勤,害怕被交警查获受处罚,拒不执行交警停车接受检查的命令,欲强行驶离,驾车将执勤交警龚某某刮倒在地,导致执勤交警龚某某手臂、手指、腿部等多处受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