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59********,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5月13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凌,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春丽,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5日向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我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以李某某构成失火罪向墨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18日,我院对李某某撤回起诉。
墨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9日1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位于墨江县**镇**村**组自家林地(实际为2005年流转给安益林场)“燕子窝”(地名)采用大刀将部分小松树围砍,其中被李某某围砍的一棵松树倒在旁边高压线上产生的火花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墨江县森林检测站鉴定,李某某失火造成的火灾现场成灾面积大部分为人工林,涉及树种思茅松、杉木、桉树、花椒、茶树;火场过火总面积1179.6亩(林地面积1059.6亩、轮歇地120亩),成灾867.9亩(林地862.6亩,种植杉木的轮歇地5.3亩),实际成灾面积280.3亩(林地275亩,种植杉木的轮歇地5.3亩)。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林木的价格为114772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墨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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