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19〕1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蒋文仪,电话1524392****,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6时左右,李某某携带打火机和毛镰刀独自从家里出发去“良园里山”自己的责任田用毛镰刀把田里的茅草割倒堆放在田中间,随后用打火机点燃茅草,因大风把火苗吹到周边的山里,随之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和有林地;过火林地总面积为102.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2.1亩,灌木林地面积90.8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优势树种为马尾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受损村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伍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现场示意图。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烧山村民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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