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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失火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65062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现住址:怀某市****,系太原铁路局朔州车务段职工。2019年4月5日,因失火被怀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5月6日李某某被怀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9点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山西怀某市**乡**村东南上坟烧纸时将周围苗圃树木引燃引起火灾。经怀某市林业局鉴定,被烧苗圃面积为82亩,经怀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树木价格为3298000元。2019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向怀某市公安局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19年8月1日,怀某市公安局委托朔州市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对失火现场烧毁苗圃面积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案失火区域涉及6个小班,路南为2、3、4号小班,过火面积为12.75亩,烧毁苗木株数为47407株,经济价值:218737元;路北为1、5、6号小班,过火面积为36.81亩,烧毁苗木株数为62644株,经济价值:1340902元。路南、路北两处过火面积合计:49.56亩,经济价值:1559639元。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现场苗木成活情况,疑似为路南、路北不是同一个起火点引起火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朔州市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现场勘验鉴定书;2.怀某市林业局林业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3.怀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5.被害人池某某的陈述;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路北烧毁苗圃36.81亩系由李某某失火行为引起,且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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