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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失火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3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35********文盲,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号,农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失火罪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早上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华某市神峪回族乡下关村牛泉社周仓沟自家耕地割杂草时,因用烟锅抽旱烟后将烟灰磕到地上后引燃地里的杂草,继而引起大火,蔓延上山,引发森林火灾,经神峪回族乡政府组织该乡干部、派出所民警、下关村村民扑火,于当日18时许将火扑灭。经华某市林业技术推广站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检查,过火林地面积117.6亩,过火的林地地类为人工造林未成林地。经华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过火死亡树木价格为12255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其年龄已达8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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