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现住:新疆石河子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8日向我院补查重报。
图木舒克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联系受害人佘某某,希望与佘某某就顶管建筑业项目展开合作经营,双方约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技术机械设备投入为主,受害人佘某某以资金投入为主,双方各占投资分红比例的50%,并就上述相关约定内容补签为期一年的合作经营协议。在补签此合作经营协议前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以兵团三运司目前在喀什就有顶管建筑业项目,急需资金投入用于前期运作为由,先后三次向受害人佘某某索要资金总计15万元并在收取受害人佘某某资金后隐匿行踪、不知去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图木舒克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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