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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4********,汉族,博士研究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护人张春丰,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王官,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投资协议的过程中,采取虚构**有限公司将要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投资款1000万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目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目前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害人胡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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