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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南峰街道**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并案处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9月22日,李某某在自身负有大量欠债的情况下,以偿还贷款周转为由从陈某甲处借去200万,并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00万的借条给陈某甲,并骗取陈某乙信任让其在借条上签字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日期为3天,续贷贷款200万发放后立即归还。2015年9月24日李某某在续贷贷款200万成功发放至其信用社账户后立即将200万资金取现或移到他人账户,后用于归还个人其它借款、支付借款利息等,同时李某某将手机关闭并逃匿。

2.李某某于2009年11月在中国农业银行仙居支行办理了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并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套现。截止2017年3月3日该信用卡共透支本金194516.81元,拖欠利息58205.98元,产生滞纳金11532.07元。因李某某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系,中国农业银行仙居支行分别于2016年3月7日和2019年5月22日在“仙居新闻报”和“台州日报”上刊登信用卡逾期催收公告进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李某某仍不归还该信用卡欠款。李某某在该信用卡透支期间已处于大额负债状态,应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且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恶意透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李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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