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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受贿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3********,汉族,高中文化,徐州市**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小区**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终结,于2017年12月4日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4月3日决定补充侦查,2018年2月19日、2018年6月3日重新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4日、3月19日、7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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