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终结,于2017年12月4日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4月3日决定补充侦查,2018年2月19日、2018年6月3日重新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4日、3月19日、7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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