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浏阳市**街道**组,现住**公寓**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5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殡仪馆为去世的叔祖父守灵。下午17时左右,应朋友王某某的邀约,持有C1驾驶证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小车前往本市**路**饭店与朋友王某某、同学梁某某等人用晚餐,期间饮用白酒约2两。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梁某某一起步行至**街**公司喝茶聊天。20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乘坐的士返回**家中,通过立交桥后接到妻子王某甲电话称患有直肠癌晚期、帕金森氏病、脑梗死等重疾的父亲王某乙身体不适,要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迅速将遗忘在其小车上的药品送到**路**号舅舅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即要求的士司机将其送到**路,到小车上找到药品后即驾驶其小车前往**路,在**路**号门前路段被交警查获,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6毫克/100毫升,随即跟随交警前往浏阳市交警大队抽血送检。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6.7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查处后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检测笔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告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查询结果单、查获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②证人王某甲、梁某某证言;③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一是饮酒后连续2次选择步行和乘坐的士出行,具有避免酒驾的基本意识,二是因患重病的岳父身体不适需要送药而一时心急醉酒驾车,罪无可恕,情有可原,三是没有前科劣迹,四是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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