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街河市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G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6.5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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