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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集贤县福利镇**路**巷**号(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3时29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集贤县福利镇**路与**街路口处被交警部门路检时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2020年10月15日13时29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现场查获照片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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