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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23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正阳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李某某血液进行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未发生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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