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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71985********,回族,专科毕业,阿克苏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在金山大酒店吃饭,吃饭期间李某某饮酒。次日凌晨05时许,李某某驾驶新N6****号**牌小型轿车,从阿克苏市**花园小区停车场行驶至**路**超市对面公交站前路段时,因车辆碰撞路沿石使右侧轮胎爆胎,之后被查获。经检测,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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