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在金山大酒店吃饭,吃饭期间李某某饮酒。次日凌晨05时许,李某某驾驶新N6****号**牌小型轿车,从阿克苏市**花园小区停车场行驶至**路**超市对面公交站前路段时,因车辆碰撞路沿石使右侧轮胎爆胎,之后被查获。经检测,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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