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山西省阳泉市**小区**楼**单元**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古淑冰,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其妻子心脏病突发给其打电话让其回家送往医院,遂酒后驾驶晋C****5黄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饭店回家,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开发区新泉北路嘉瑞大厦路段时,被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47mg/100ml。交警四大队民警于当日23时55分将李某某带至阳泉市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6.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急救病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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