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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10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湖南**公司职员,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时代阳光大道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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