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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4********,1984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汽车服务中心负责人,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独自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经过长沙市**大道**公交站前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5毫克/100毫升;经抽取李某某血液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82.67mg/100m1。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传唤到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和检测结果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湘迪安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78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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