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长岭县,现住长岭县**乡**村,**林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长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8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吉J****1号轿车至腰坨子乡街里时,遇到长岭县大队民警李金生等人出事故现场,李某甲将车停在现场,下车谩骂。李金生向新安镇交警中队报警,后李某甲驾车离开向西到张中启家,在张中启家又喝三四口白酒,二十分钟左右民警王雷等人到达现场。将李某甲带到长岭县宏光医院抽取血样。2018年12月11日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李某甲的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96.5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第一次驾车在路上行驶是醉酒驾驶,也无法证明李某甲第二次在张中启家喝酒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本案证据间存在疑问,无法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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