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有限公司办事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持A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通江县诺江镇阳光小区方向沿北街往东门桥方向行驶,20时31分,该车行驶至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三碗茶路段时,被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后带其到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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