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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单位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22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区朋友家喝完酒后,乘坐妻子李晶驾驶的吉E****1号小型轿车回家。当车辆行至华翔雍和苑小区门口时,与相对方向刘某某驾驶的吉E****2号小型驾车发生剐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刘某某车辆行驶数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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