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陕西星河源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号楼**单元**。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西安市金地广场饮酒后,驾驶陕A****2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西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延路高架桥中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醇浓度为91.4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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