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乡**村**组,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在阿房一路一饭店吃饭喝酒,当晚21时45分,李某某驾驶陕A****D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阿房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伦春天门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93mg/100ml。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122J号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7.93mg/100ml。李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车辆信息、驾驶证及身份户籍信息、血醇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以上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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