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A****P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秦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杏渭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鉴定,李某某血醇浓度为81.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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