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现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路**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24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S8****小型轿车,途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大道人民医院南门口处,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mg/ml。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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