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2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河南省辉县**镇**村**号,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巷**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王某某在米东区**村的一家饭店吃饭喝酒,大概到22点30分左右吃完饭,李某某醉酒后开车行驶至米东区**村**路**巷路口时,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乙醇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带李某某前往米东区矿业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检验鉴定结果为86mg/100ml,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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