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高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1********,户籍同住址所在地甘州区**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G****6号**色**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甘州区**镇**小区门口处,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8.46mg/100ml。
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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