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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家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下午,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国道247线98KM(会宁县寨子路段)处设卡检查,在对一辆车牌号为甘DJ****的二轮普通摩托车拦停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1。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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