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镇**家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下午,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国道247线98KM(会宁县寨子路段)处设卡检查,在对一辆车牌号为甘DJ****的二轮普通摩托车拦停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1。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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