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8231974********,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及**石油油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路**号**区**园**栋**房,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全凤媚,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李某某,听取了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全凤媚的见证下与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在湛江市霞山区君海酒店吃饭喝酒娱乐后,于17日凌晨,李某某驾驶粤G31****号小型普通客车返往家里。0时26分许,李某某驾车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海滨船厂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李某某送医院抽血检测,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李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05.6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轻,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以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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