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4********,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院医师,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C*****小型轿车由东大街经棋梓矿山公路往棋梓中心医院行驶,至**院门口地段时,其车辆的左侧后门部位与成某某驾驶的湘C*****小型轿车的车辆右前保险杠部位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05mg∕100ml。经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成某某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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