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嘉某某**村村委主任,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某某,现住嘉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同学聚餐饮酒后驾驶湘LN****的小型轿车,途径嘉某某嘉禾大道野鹿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4.2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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