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村**组**号,住兴山县**镇**小区**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兴山县古夫镇桂苑小区出发,往后河小区方向行驶,途经后河幼儿园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9.52mg/100mL。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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