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20〕Z2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91********,汉族,专科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公司,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街道办事处**街**区**楼**单元**,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于2020年5月24日0时9分许行驶至龙华区民治景龙建设路布龙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8.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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