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村**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N0****号小型汽车搭载孙某某、张某某行驶至深汕特别合作区X121(排角至黄埠)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吹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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