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32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及住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4时30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苏H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淮安区茭陵乡果园村出发,经过234省道行驶至淮安区沙吉村六组,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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