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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64********,汉族,高中文化,海南**橡胶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居居委会**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6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琼A****1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在万洋高速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82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悔罪,且为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更明

                          书  记  员:吴  雪

2020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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