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5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佳丹,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7****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大洋街道灵湖景区停车场驶出,沿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南侧辅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临海市大洋街道新荣记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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