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楼**门**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冀T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饶某某饶蠡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官亭派出所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2.5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2.53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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